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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老板被错关212天 法院决定赔偿15万余元

发布日期:2025-07-22 00:39    点击次数:125

7月10日,民企老板范海生收到了沈阳高新区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他曾因涉嫌假冒专利罪被羁押212天。法院决定赔偿范海生人身自由赔偿金100810.2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范海生曾是北京中科普金特种材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25日,他因涉嫌假冒专利罪被沈阳市公安局刑拘。2022年12月28日,沈阳高新区法院判决范海生犯假冒专利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罚金未执行)。该案发回重审期间,检方以案情变化为由撤诉。

2025年4月28日,范海生向沈阳高新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1029.8万余元。由于赔偿决定与申请金额相差甚远,范海生决定向沈阳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本案由范海生公司的竞争对手报案引发。2021年3月,沈阳警方在北京将范海生抓捕归案。在范海生被批捕后,其律师多次向沈阳高新区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但该院以其不认罪为由继续羁押。直至2021年10月22日,范海生才被取保候审,共被错误羁押212天。最终,该案以检方撤诉终结。

范海生申请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为98037.28元(暂以2023年赔偿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财产损失1000万元。7月9日,沈阳高新区法院作出“(2025)辽0192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法院认为,范海生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根据相关规定,适用后置吸收原则,应由高新区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范海生被羁押期间遭受的损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关于人身自由赔偿金,法院认为范海生于2021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共计羁押212天。按照最新国家赔偿标准,范海生应获得的人身自由赔偿金为100810.24元。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综合考虑范海生的羁押时间、纠错过程、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50000元,并应在范海生住所地所在社区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对于范海生提出的财产损失1000万元,法院认为未对其实施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因此不予支持。最终,沈阳高新区法院决定赔偿范海生150810.24元。

范海生表示,本案直接导致其与浙江、广东等地多家合作企业的合作终止,不仅损失了巨额收益,还丧失了商业机会和市场。此外,他的公司还是某重大国际赛事抗菌餐具供应商,本案的错误处理直接导致其丧失该商业合作,造成巨额损失。范海生据此向沈阳高新区法院提出1000万元的财产损失赔偿申请,但法院并未支持此项申请。

范海生已决定向沈阳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这起假冒专利案涉案专利为中科院金属所的“一种奥氏体抗菌不锈钢”发明专利。2013年,中科院金属所与北京中科普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授权该公司实施该专利。2017年,沈阳融荣科技有限公司也获得该专利授权,两家公司形成竞争对手关系。2020年5月22日,沈阳融荣公司负责人报案称,范海生涉嫌假冒专利。2021年3月25日,沈阳警方在北京将范海生抓捕归案。直至2021年10月22日,范海生才被取保候审。2021年12月28日,沈阳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范海生犯假冒专利罪,单处罚金35万元。范海生提起上诉。2023年7月24日,沈阳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一年后的2024年7月24日,沈阳高新区检察院以“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范海生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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